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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10-18 11:18  文章来源:濮阳市商务局办公室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进口设备免税优惠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优惠
  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设备,享受退增值税优惠。
  (三)所得税优惠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濮阳市在认真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制定了濮阳的鼓励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主要是:
  1、坚决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和行业垄断,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他领域一律向境内外客商开放。积极引导外资投向,鼓励外资重点投向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出口创汇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推出一批公路、桥梁、电厂、油气深加工、城市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采取多种方式招商引资。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欢迎境内外投资者在商业、外贸、物流、旅游、金融、保险、信息、咨询、教育和卫生等领域投资。
  2、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支持外商采取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嫁接、改造国有企业,推出一批资产优、效益好、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以存量换增量,以产权换资金,促进传统产业的改造。
  3、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和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核准,免予年检。
  4、在我市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继续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外,免征市政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墙改费,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5、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时,新增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减免70%。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贷款贴息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
  6、对优势企业采取奖励措施。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0%以上,实际缴纳所得税增长1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起三年内,视其对当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对企业给予奖励。对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扩股增资),或年纳税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10%以上的,由所在地政府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7、凡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外商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可给予优惠,具体优惠办法另行制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自确认之日起,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6年至10年减半缴纳,10年后逐年全额缴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租赁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可以先做前期准备工作。
  8、实行税收优惠。外商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外,从第6年至第10年由同级受益财政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奖励企业。
  9、积极吸引国内有实力的各类企业来濮投资。抓住东部产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区位、劳动力优势,吸引市外企业通过联合、兼并、租赁、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建立生产、加工基地。鼓励我市企业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建立研发和技术引进的窗口和平台。引进市外资金兴办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规费减免、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样的待遇。
  (六)《濮阳市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用土地予以奖励的意见》规定:
  1、凡外商投资城市公用设施、教育、科研、医疗等项目用地,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3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501-1000万美元的,奖励60%,投资额在1001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0%。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加工等)项目用地,投资额在200-500万美元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501-1000万美元的,奖励60%;投资额在1001-2000万美元的,奖励70%;投资额在2001万美元以上的,奖励80%。
  3、经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商业、金融、旅游等)项目用地,投资额在1000-2000万美元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同级财政净收益部分的20%奖励企业;投资额在2001-3000万美元,奖励40%;投资额在3001万美元以上的,奖励60%。
  4、外商投资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分期缴纳比例进行分期奖励。
  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分批出资的,按外资实际到位比例进行分批奖励。
  (七)《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
  1、对引荐境外资金投资一般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奖励引荐人。
  2、对引荐境外资金投资农产品加工、电子信息、化工产品深加工、新材料制造、生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及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本市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奖励引荐人。
  3、对引荐国内资金投资生产性项目或商业零售、物流、旅游类非生产性项目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奖励引荐人。
  4、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2‰计奖;
  (2)引进设备投入高新技术、工业和农业产业化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2‰计奖。投入其它的,按8‰计奖;
  (3)引进高新技术的,按其评估价值的12‰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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